出入口 緩衝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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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除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6條修正條文自110年7月1日施行外 - 內政部
二、刪除強制高層建築物設置出入口緩衝空間之規定,改按實際需求規劃設計,減少一部分公設負擔。(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文第二百三十二條) 三、放寬高層建築物部分 ...
- 2關於高層建築物基地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設有頂蓋者 ... - 營建署
因高層建築物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主要目的在於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供貨,具有裝卸空間之功能,同意其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於基地內設置之專用出入口 ...
- 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四、刪除高層建築物設置出入口緩衝空間之規定。(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 文第二百三十二條). 五、放寬高層建築物部分配管管材免為不燃材料。(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
- 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59-1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人行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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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2條規定「高層建. 築物應於基地內設置專用出入口緩衝空間,供人員出. 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緩衝空間寬度不得小於6公尺,. 長度不得小於12公 ...